安全这杆旗
作者:阿明哥哥 | 分类:都市 | 字数: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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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术语名词
从这一章起,我将慢慢的对安全方面的一些事说出我的一些想法,高度的原因,个人知识掌握程度的原因,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可能会说错,有些会存在局限。
这些都无所谓,不对的请知道的亲告诉我声,我只想站在一个基层安全工作者的角度,提出我在安全工作方面的一些看法、疑惑、想法。
这对不是从事安全工作的亲们,在阅读方面将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很抱歉,当然我会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去表达,也会在其中不时插入些我碰到的一些困难故事。
如果喜欢,请继续,如果不喜欢,感谢之前的坚持。
或许这里面会有和亲们发出共鸣的事情,更或许会有让懂行的高手鄙视的地方,不管怎样,不懂总比装懂强。
在开展我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时候,第一次拿到标准,看到了很多要求,对了对,有些我们做的还行,有些还缺不少,有些以前根本不知道,还有些是知道点但不知道怎么做的。
标准一共十四个核心要素,四百多条具体的三级要素。
通篇看完的感觉是有很多工作要做。
做吧。
随着工作的不断前进,也随着对标准的越来越熟悉,很多的疑问随之而来。
导致这些疑问发生的最大原因,是标准中一些术语和名词没有明确的定义,而这并非全是企业标准制定者的失误,很多是在所引用的国家法规、条例上就没有明确定义造成的。
这些名词也只有在具体开展安标建设工作的时候,更是在安标现场评审与专家讨论时,才会让人觉出他的不确定性,这让我们当时的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有些名词我们基本弄清楚,有些至今不知道怎么处理,下面会有很多的例子来说明,有些是我们在安标建设时发现的,有些则是在安标评审时与专家发生争议的地方。
还有些是我的吐槽,呵呵。
第一个例子,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环保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这句话完全没有问题,如同我们很多的法律法规一样,分工、职责、权力、义务、责任基本上是每部法规都会提出的内容,但让人不太喜欢,是法律法规、对权力、责任、后果、处罚方面的写的比较清晰。
义务方面,不能说没有吧,但会让执行者或者阅读者产生疑问,或者对阅读者的能力进行考验,这个疑问在于:义务包含哪些呢?该怎么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来。
再细化点,国家法律法规这么写,自有她的考虑,但是,一部企业标准也这么个写法,图什么啊?
摘抄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条款充填下内容?
体现下编者的水平?
规避下编者的责任?
个人感觉都没必要,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没有写在企标里面,企业也没有任何权利去不执行或者违背,如果非要写在企标里面,前提是企业对这条要求有具体的想法或做法,那就清晰的描述出来,而不是让执行人去猜、去想。
第二个例子,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
这事在安标评审时,和专家们讨论了很多次,最终也没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好在专家们对这句话的结果有一个统一的认可说法。
但是这条最难的其实是在执行过程中的体现。
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的目的,是让这个岗位的人知道这方面的要求,这是标准的本义,也是专家们能够达成一致的前提。
可是在此前的讨论时,因为这个条款评审评分的需要,发生了一些争议:
1.怎么证明我没有发放到那个岗位?
2.我们公司属于人手一台电脑的工作模式,并且建立了内部局域网,我挂在网上公告算不算?
3.我们企业有类似QQ样的交流工具,我直接传给他算不算?
4.我把电子版直接拷给他了,他丫手贱,给删了,这怎么说?
5.莫非我只能弄个签收表,给一个人让他签个字,给一个人让他签个字,像安全生产责任制这种涉及全员的制度是不是都要找全员签字?
6.把这个规章制度的范围放大到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国家方面要把这些法律法规发给每一个企业和公民?
在我们看来,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能将这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全员范围内公布就行,但是,评审专家有的并不十分认可,原因是就算是我们采取这种方式公布了,但是这个岗位的人不看怎么办?
对此,我们提了个反驳的问题:“我给他,让他签字,他也不看怎么办?怎么算?”
专家的回答:“你给他,让他签字,你尽责,他不看,他失职,他出错,他担责。”
完全赞同,从安全风险规避的角度来说可以算是完美的做法,可在执行过程中,这种做法行不通,反而会因此带来另外一种风险。
行不通的原因,是这种做法需要安全部门辨识每一个岗位需要了解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些是跟他日常的工作直接相关,有些是在某些工作需要安排的情况下相关,甚至还有些是在领导安排给某个岗位时才相关,所以这种辨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
将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发放给每一个岗位行不行,制度少,人少的话问题不大,做过安标的人都知道,安标要求的制度至少20个以上,我们公司将近40个,难道要将这些制度都让全员来个签收?
太形式化了吧!
带来的风险,如果将安全规章制度给每个相关的人员都签收才算是发放到了这个岗位,那就可以反面理解下,没让这个岗位签收他就有了可以不执行的借口咯? 这算不算安全部门的人自己给自己挖坑,最后还得自己跳?
看到这,也许就有人问,讨论这种事情有没有必要如此的咬文嚼字。
给个评审条款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没有将规章制度发放给相应岗位的,每缺一个制度或一个岗位,扣×分。
这就是原因。
最后和专家讨论的结果,企业根据自己内部的经营方式、信息化水平及其他管理做法,可以采用恰当的办法将制度传递给各岗位,但必须让各岗位的人可以随时查到这些信息。
完美。
评分方式,专家说,过程可以不管,结果我要查,查的方式也简单,找几个岗位,问问他的安全工作内容,可能涉及到哪些安全制度,只要他能立即找出来,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的,或者说能从你们的内网上找到,我都认。
我们也认!
前面的连个例子是标准的写法方面的,下面的例子会涵盖术语、解释。
本章的第三个例子,标准要求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门的安全环保培训。
“等”字怎么理解?以及因此带来的“高风险作业”怎么界定?
这个情形不仅是企业标准里面的,同样也是很多规范里面的说法。
用目前企业普遍采用的LEC法么?
注:LEC法也叫LECD法,中文名为格雷厄姆评价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大小,其中L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赋予这三种因素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批国家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的一种简易评价法(来源百度)。
对这个看似合理,但受评估人员个人因素影响极大,百人对同一事情评估可能导致至少50个不同结果的办法,我已经无力去吐槽了。
老规矩,不懂就度娘,度娘也表示不知道,但非常有礼貌的给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来源和解释。
好吧,勉强通用下,安全战线的亲们都知道,在我们安全领域,危险和风险完全是两个词。
但是,亲们,你们一定不会想到高度危险作业这个词的出处,《民法通则》。
标准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作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看到这,我更不知道怎么去界定高风险作业了。因为按高度危险作业的解释,动火作业并不一定能纳入它的管控范围,但动火作业向来是在建筑施工领域纳入高风险作业的范畴。
没办法,安标还要做,风险还好管控,在没有拿到高风险作业详细解释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对高风险这个词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因此出具在公司范围内的判断标准。
要简单也简单,标准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标准的说法:标准要求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门的安全环保培训。
简单的做法,标准里面提出了哪些高风险作业的具体作业名称,如特种作业、动火作业……,我们就把它们纳入高风险作业的管理范畴。
其他的?其他的让我先呵呵会。
这方面同样还涉及到审批许可作业的范畴,标准明确提出了哪些危险作业需要进行审批许可的,我们就做哪些,“等”字包含的,先排在之外。
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有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意识的原因,但最大的原因应出在一些常见名词、术语的解释不清楚,或者让人无法明确判断,而这种说法在很多的标准规范里面竟然是常见的。
我理解标准的制定者并没有站在标准执行者的角度去考虑标准条款的写法,更多的则是站在规避自己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上可下的概念,而最终这个锅甩给了标准的执行者们。
一句话,我提了,我写了,你不懂,能怪我么?
我想说,走点心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