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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作者:实朴 | 分类:历史 | 字数:211.5万

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

书名: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作者:实朴 字数:15555 更新时间:2024-10-11 11:31:44

或许,袁世凯总觉得自己有话要说,不久,又密谕给各省的文武长官,全文如下:

“立国今日,非自强无以图存,而强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闭关时代,其学术政治与中国无殊,自明治维新以来,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时而动,发愤为雄,四十余年所惨淡经营者,无非求达其东亚大帝国之政略。

“当合并朝鲜之时,现在首相大隈重信已自命为中国将来之统监。盖其兼营并进之图,远交近攻之策,处心积虑,殊非一朝。究其致强之由,则以国民教育为根本,而明耻教战,即寓于教育之中。

“故人人以当兵为义务,以战死为殊荣。就其近年军事言之,征发陆军,可达百万,海军战舰,已逾六十万吨,席其方张之势,日思拓地殖民,彼为刀俎,我为鱼肉,实逼处此,岌岌可危,厝火积薪,早成险象。

“前清末造,政失其纲,泄杳成风,人无远虑,加以亲贵用事,贿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卫国?迨至武昌事起,举朝失措,列强响应,瓦解土崩。

“日本浪人,利用此机,秘计阴谋,无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财产,间接直接而受损失者,不可胜计。

“苍赤何辜,言之流涕!幸而天佑中国,祸乱削平,予得以衰病余生,底定全局,殊出强邻意料之外。回忆当日,万险环生,至今心悸。国事粗定,欧战发生,关系于均势得甚大。

“日本利欧洲列强之相持,乘中国新邦之初建,不顾公法,破坏我山东之中立,军队所至,四境骚然;官吏见侮之横,居民被祸之惨,笔不能罄,耳不忍闻,我国受兹痛苦,方以退兵为抗议,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条款,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领土,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日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械厂,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韩视我!如允其一,国即不国,牛马奴隶,万劫不复。

“予见此四条,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员,誓以予一息尚存,决不承诺,即不幸交涉决裂,予但有一枪一弹,亦断无听从之理。具此决心,饬外交部人员坚持磋商,此外凡损失利权较重者,均须逐字斟酌,竭力挽回。

“乃日人利用我国乱党,各处滋扰,而又散布谣言,鼓惑各国,分遣大枝六军,直趋奉天之沈阳,山东之济南,海军亦时在渤海出没游弋。因之举国惶恐,全球震动,不知其用意之所在。予以保全国家为责任,对外则力持定见,终始不移;对内则抚辑人民,勿令自扰,将及四月,持之益坚,彼逐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

“然卒将最烈四端,或全行消灭,或脱离此案,其他较重之损失,亦因再三讨论,得以减免,而统计已经损失权利颇多!疾首痛心,愤惭交集。往者已矣,来日方长。日本既有极大政略,谋定已久,此后但本进行,断无中止。

“兼弱攻昧,古有明训,我岂可以弱昧自居,甘为亡韩之续?处此竞争世界,公理强权,势相对峙,人有强权之可逞,我无公理之可言,长此终古,何以为国?经此次交涉解决之后,凡百职司,痛定思痛,应如何刿鉥心神,力图振作?傥仍复悠忽,事过辄忘,恐大祸转瞬即至,天幸未可屡邀,神州六沉,不知死所。

“予老矣!救国舍身,天哀其志,或者稍缓须臾,不至亲见灭亡,顾此林林之众,齿少于予者,决不能免,而子孙更无论矣!予为此奇痛之言者,万不愿予言之竟中,诚以存亡呼吸,断非予一手足之力,所可转旋,持危扶颠,端资群策。

“我国官吏,积习太深,不肖者竟敢假公济私,庸谨者亦多玩物丧志,敌国外患,漠不动心,文恬武嬉,几成风气,因循敷衍,病在不仁;发墨鍼肓,期有起色。

“所望凡百职司,日以亡国灭种四字悬诸心目,激发天良,屏除私见,各习职守,协力程功。同官为僚,交相勖勉,苟利于国,生死以之。

“其有亲民之责者,尤当随时设法劝导人民,使蚩蚩者氓,咸晓然于各国之大势,国民之义务。但能治人者事事以循名责实为归,受治者人人以视国如家为志。

“能由此道,则中国可强,我人民及身与子孙可免亡国之痛,此则予所独居深念,寝馈不忘者!但坚忍始可图成,虚憍足以害事。京外各官,当规劝僚属,申儆人民,忍辱负重,求其在己,切勿妄逞意气,空言谩骂,非徒无益,反自招损。务各善体此意,努力为之。

“今之言革命者,动称排满,试思满洲以一二百万人入主中国,国祚尚近三百年,我汉族以四万万人如不能久主其国,人必视我汉族为天生受役之性质,无人类自立之资格,讵非奇耻!我汉族皆神明之胄裔,诘以斯言,能甘心忍受否?其亡其亡,系于苞桑,惟知亡,庶可不亡。凡百职司,其密志之!此谕。”

日政.府与袁世凯谈廿一条时,国民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主张暂时停止反袁,“俾袁可以专心对日“,黄兴、李烈钧、柏文蔚、陈炯明、钮永建等联衔发表通电,表示在袁和日本交涉期间不予干扰。

而欧事研究会的林虎、熊克武、李根源等亦发表通电,附和黄等主张,电云:“吾人第一主见乃先国家而后政治,先政治而后党派,国苟不存,政于何有?政苟有成,何分于党。故吾人之对政.府有恶于其人,而有不足于其政,虽欲大革其政而不敢有违于国也。”

这样的一些主张,中.山先生是不赞成的。林森曾致电孙中.山,请示对日意见,可否暂停国内革命运动,实行一致御侮,免遭国人责难。

孙中山复电说: “袁世凯蓄意媚日卖国,非除去之决不能保卫国权,吾党继续实行革命,即如清季之以革命止瓜分。”

中日廿一条签订后,日本举国狂欢,大隈首相入宫向天皇祝贺,日本侨民公然在中国领土上,对中国人民举行侮辱的示威庆贺。

北京城内日侨饮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国万岁”。

内务部竟命令警察厅加以保护,并派便衣侦探监视日侨居往地区附近的中国居民。

五月十三日汉口日侨准备举行提灯庆祝,许多爱国学生激于义愤,欲作示威反对的游行,以阻止日侨提灯庆祝。

全汉口商店停止夜市,闭门熄灯,日本方面竟出动水兵来弹压。后来还是由中国军警自行出面制止爱国游行,日兵才撤回日舰上。

事后日本驻北京公使竟以汉口暴动反日为理由,向袁**提出警告,袁**也郑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

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袁世凯为了谋求外交助力,有意将交涉内容漏泄于外,以争取各国同情与暗助。同时,利用国内的舆论和民气,给日方施加压力。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报刊披露一些有关日本提出“灭亡中国”条款的消息,让报章刊登一些抒发爱国反日言论的文章,借以鼓动各界发起抵制日货与救国储金运动,为**交涉提供支持。

而自“二十一条”的消息传播开来之后,北京、上海、汉口、广州、奉天、吉林、哈尔滨等地先后掀起抵制日货运动,并迅速蔓延至全国,致使日本对华商品输出锐减。

“二十一条”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各大城市爱国团体奔走呼号,集会游行,誓不承认卖国“二十一条”。上海各界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国民大会,表示拒日到底。上海等地工人举行罢工,各地青年学生组织团体,呼吁抗日救亡,掀起规模更为巨大的抵制日货运动。全国教育联合会决定,将接受日本最后通牒的五月九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日置益向袁政.府施压,要求袁政.府取缔各省的排斥日货运动。

袁世凯害怕全国的形势失控,不敢任由这种反日情绪膨胀。

六月十六日袁世凯下令:“重申取缔排斥日货”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刘心源因取缔排斥日货不力,引起日本领事的不满而被撤换。

同时,一面下令说:“遇有乱党借故暴动以及散布传单,煽惑生事,立即严拿惩办。”一面授意参政院通过《惩治国贼条例》,于六月十六日明令公布。

《惩治国贼条例》中有“取缔中国实业家与外国人签订条约”的一条,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于七月八日提出强硬的抗议,袁政.府费了许多唇舌才敷衍过去。

在强烈反对签订签订“二十一条”的呼声中,全国各地还喊出了惩办卖国贼的口号。被点名最多的是外交部次长曹汝霖、驻日公使陆宗舆,主持谈判的陆徵祥当然也不能幸免。

陆徵祥刚进入外交界时,正逢《马关条约》一案。许景澄曾痛心地对他说:子欣,子欣,不可忘了马关,日后当努力洗尽国耻,收我失地。

出任外长后,陆徵祥请林琴南写了“不忘马关”几个字挂在办公室,提醒自己勿忘国耻。

《二十一条》签字后,陆徵祥感到身心俱瘁,他对袁世凯说:“我签了字,也签了自己的死案了。”

或许,大家都清楚陆徵祥是被临时推出的,是被迫签的字,更多的时候把矛头指向了,被认为是亲日派的曹汝霖。

全国各地纷纷电请:“诛卖国贼曹汝霖以谢天下”,

吓得陆徵祥和曹汝霖都通电辞职。

陆徵祥的通电中有“曹次长误签四字,益费踌躇”。曹通电则说:“此案和平了结,一出于大总统之独断,一出于各总长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项尤力,经用电话请陆徵祥总长向主座请示后,方敢加注容日协商。”关于加注“容日协商”四字,袁说曹未请示而擅自决定,曹汝霖则说是请示后而行。

其实签已经签了,加不加这四字,已经没多大关系了。

曹汝霖(1877年—1966年),字润田,祖籍浙江,民国初年高级官员,新交通系首领。生于上海。幼年入私塾,后去汉阳铁路学堂读书。早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

曹汝霖在回忆录《一生之回忆》中对这段历史记述道:“此次会议,我与陆子兴(陆征祥)总长,殚精竭力,谋定后动……日本提之二十一条,议结者不满十条;而第五项辱国条件,终于拒绝而撤回。会议结果,虽不能自满,然我与陆总长已尽最大努力矣。”“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

曹汝霖所撰《我与廿一条》,提供了很多细节资料,现附录于下:

余就职(外交部次长)之二年,即民国四年一月,我国全国统一,各国正式承认,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国是粗定,即可从事建设。

惟欧战方酣,日本已占领青岛。时日本总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对中国有野心之人,忽令驻华公使日置益回国述职,示以方略,议定廿一条觉书,令日置益公使携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请见总统(袁世凯),总统以为回任之仪式访问,令我同见。岂知日使寒暄后,即说:“本国政.府为谋两国永久亲善和平起见,拟有觉书一通,希望贵总统重视两国关系之切,速令裁决施行。”总统答言:“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风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当交曹次长带回外部,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言已即将日使觉书向桌上一搁,并未展阅。日使辞出后,总统即对我说:“日本觉书留在这里,容我细阅。”余即回部。

翌晨,总统即召集外长孙宝琦、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及余四人到府。

总统说:“日本这次提出的觉书,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此觉书,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觉书第五项,竟以朝鲜视我国,万万不可商议。”又说:“容我细阅后再交部。”

各人唯唯听命而散。其时陆子兴(徵祥)并未与议,(《陆徵祥传》一书所记与事实不符,且说我与慕韩主张即行承认,不必商议,更属无稽)。

越日总统召我入府,他说:“我已逐条细阅批示,你与子兴即照此商议。”

觉书分五项:

第一项、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

第二项、内蒙古东三省路矿、添置商埠问题;

第三项、日本将来把德国青岛租地,仍归还中国,惟在山东德国取得的权益,及胶济铁路等,应由日本继承;

第四项、南满及内蒙须建设铁路,吉奉两省应准日本人内地杂居,及福建省不能让与第三国,汉冶萍铁矿铁厂中日合办,并开发相连的铁矿,建浙闽铁路;

第五项(注:希望条件)、一、聘用日本人为军事顾问。二、合办兵工厂,中日两国用同一之军械。三、聘日本人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国小学校雇用日本教员。五、日本僧人许在中国内地传教(大旨如此,条目字句次序容有错误)。

总统逐条用朱笔批示,极其详细,并嘱开议时,应逐项逐条议商,不可笼统并商。现只能记其大意如下:

对第一条批: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批: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

对于合办矿业批: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

对于建造铁路批: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

对于开商埠批: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

对汉冶萍铁矿厂批;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

对浙闽铁路批: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

对福建让与批: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

对内地杂居批: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至第五项则批: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加朱笔密圈)。

越两日,高尾通译官电话问我,何时开议?余答以贵公使没有将觉书交与我总长,何能开议?盖讽其直递总统,有轶外交常规也。

次日,日置公使来见孙总长(外长孙宝琦),面递觉书。

讵孙总长接了觉书,稍一展阅大发议论,并将各条一一指摘,加以评论。

日使笑谓:“贵总长于觉书内容已如此明了,将来商谈自更容易。”

言时视我而笑,盖讥我电话说,未交外长,从何开议之言,分明是谎言也。

孙总长与日使会谈笔记(此是外部惯例向来与各使会见都有笔记)呈阅总统,总统阅后大不为然,谓:“我已嘱咐不要笼统商议,慕韩(孙字)何以如此糊涂,初次见面即逐条指摘,发议论,以后何能继续商议。慕韩荒唐,太粗率,不能当此任。”

当晚即嘱杨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陆子兴同意(时陆任高等顾问),翌日即令陆徵祥任外交总长,孙调税务处督办。外人称其敏捷,日本则有后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楼开议,出席者,我方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通译官高尾亨。

我国陆总长以此次会议关系重大,聚精会神,从事讨论。

首次会议,日本公使先致词,大旨谓此次所提条件,为两国永久彼此亲善起见,希望从速议定等语。陆总长亦致词,答以中日两国真似唇齿相依,自应互相亲善,本席一向主张两国亲善,并引前在总理任内,财政聘阪谷芳郎男爵为顾问,交通聘平井博士为顾问,法律聘有贺博士为顾问为证。

日使说,久仰贵总长历办外交,誉满欧美,今日得与贵总长商谈,深为荣幸。这次敝国对此事极愿速结,故拟每星期开会五次,每次从下午二时开始。

陆总长答以每周五次,我身体素弱,且部中每周须接见公使团一次,改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

陆又谓,会议记录不必互相签字,日使亦照允,并声明会议没有发表以前,不能对外泄露。陆亦应允,并云会议应照原条件循序进行,议决一条,再议一条,日本亦同意。遂开议。

第一条,日使说此系既定事实,惟日本接收时年限已过大半,故请照原约年限,重新更定。

陆答当东三省会议时,那时年限已过,贵国全权已允继承俄国未满的年限,何以现在又要重定?

日使谓重定年限于原则并无变更,希望照允。

略加辩论,即予同意通过,日使笑谓:“贵总长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余各条,都能这样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会议,即议第二项,日使谓胶澳租地德国所得权益,日本致德国最后通牒时,已声明无条件让与日本。俟德让与后,为尊重贵国主权,应请中国承认。至该项租借地(指青岛),俟日本向德取得后,完全交还中国。

陆氏答以日本与德国宣战时,声明取得德国租借之胶澳全境交还中国,并没有提到其它权益。

日使谓日本攻占青岛,一为协助协约国,一为尊重中国主权领土,故特声明取得后交还中国。其中权益,自应由日本继续一并取得,将来开和会时,自有商定适当之处置,故不必先向贵国声明。现要请贵国承认者,即是和会商定之办法,与当时日本得了俄国的权益,请中国承认同一意义。

陆氏答以既要将来和会商定,现在不必先行承认,俟和会开时再看情形,何必先行声明。

日使则谓日本取得德国权益,可谓既定事实,现在商定大旨,可免将来再费口舌。

陆又答以攻占青岛还有英国参加,不单是日本方面的事。

日使谓英虽参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牺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国决无异议。

我方始终不允先行声明,日使谓,请先商一范围,只限于青岛有关连之事,决不越出范围。彼此辩论很久,直到散会,没有解决。

次会日使提议,先议东北路矿问题。

我方答以东三省会议录,有不能再说并行线之约,此条有违前议。

日使谓此次商议者,系南满与内蒙之交通,与前会议是两事。该处地壤相接,商业日繁,仅是古老运输工具,不合实用,非敷设铁路不能发展商业,此举与地方大有裨益,并非为日本设想。

我方以蒙人风气未开,恐遭反对为词。

日使笑谓,现在内蒙人民与东省人民无异,他们亦愿意修造铁路,便利交通,决不反对。磋商结果,只记得先允一路,以后再看情形,路线记不清了。

继议开矿。

日使谓中国向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开采,岂不可惜,故应彼此先行调查,再商开采。此事可由中日合办,使两国同沾利益,且于地方人民亦大有好处。

我方同意先行调查,择优良先办,惟合办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须派监理。如有盈余,应合理分配。

日使谓合办公司,是商业性质,中国既是股东,自能同等选出董事、监察人,**不必再派监理,利益当然均沾。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地名也记不清了。

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业与时俱进,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故须添开商埠,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更可增进双方贸易。

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照目前情形,似无增开之必要。

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仍归中国办理,不过便于各国通商,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于各国均有利益。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仍照自开商埠办法,允增开三四处。

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东省却地广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调剂,各得其益。

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现又允许增添,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不单是为经商。内地风气未开,教育又未普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现在杂居易生误会。将来民智日开,教育普及,自然可以开放杂居,现在为时尚早。且贵国气候温和,东省寒冷,前我在俄国,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即是此故。

我又补充说,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都是春往冬还,亦是为此。

日使笑对我说,君曾在日本,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与东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

陆外长则说,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

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

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适日使坠马受伤,会议停了三次。小幡来部告我,公使伤未愈,腿涂石膏,不能下床,但急于会议,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

余告陆总长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设桌会议。

日使先说抱歉之意,又说内地杂居,难于解决,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我方同意。

陆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

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

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

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

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

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有此糊涂行为,本**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

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

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

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

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

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

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

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

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

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

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

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

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

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

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

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 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为条约,此外议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为换文。

陆总长起立致词谓:“此次贵国所提条件,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均已议定解决,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得以有此结果,实为两国前途之幸,谨代表**向贵公使深致谢意。”

日使亦答言:“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顾全大局,至为感佩。尚有第五项各条,亦希望开诚商议,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不但为两国前途庆,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

陆外长答谓:“此次会议,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至第五项,贵国本为希望条件,本**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有损两国友谊,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务请原谅。”

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陆外长遂正色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言颇激烈。

日使亦谓:“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本国**才提出条件,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实深遗憾。”遂于不欢中散会(原注:以上记述,因年代久远,手头又无资料,只凭记忆,头绪纷繁,大略如此,难免有错之处,深抱不安)。

休会至一星期,余亦不去见日使,彼此僵持,濒于决裂。

当日本提出廿一条向我国交涉以前,以盟邦关系,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第五项。后闻我国因不肯商议第五项,濒于决裂,英报提到第五项,日政.府从没有向英政.府提过,这种重要条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诚意。

西报又谓,日本想独占东三省,与美国开放门户,利益均沾,实有违背之意。

日本曾来责问中国事前泄漏,有违预先声明,我方自然极力否认。其实当时英国名记者莫理逊,美国记者端赖均在北京,与参事顾少川(维钧)、五梯云(朝枢)等时有往来,会议情形知之甚详。日使因无凭证,只口头抗议亦无他法。

余以会议僵持已久,终须设法打开,遂向总统建议,请密遣公府顾问有贺长雄博士,回国向日本元老疏通。

总统问,此着有效否?

余答,有贺博士在日本不但学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设元老院时即是元老院的干事,与陆奥宗光(甲午中日之战后与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之日本外相)同事,故于元老方面,颇有渊源。日本政.府对于元老很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远见之人,若告以第五项条件不但于两国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与有贺谈过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为然。请总统召见有贺,假以词色,恳切相托,他必肯效力。

总统遂特召有贺进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觉书,由外交部总、次长尽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愿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议日本希望条件之第五项,实在令我为难,请回国向元老详细说明,请其谅解,顾全两国之友谊。君必能谅解我意,及政.府为难情形,务请善为详辞。

有贺果然自告奋,愿回国尽力向元老报告,力说利害。

时日本元老以松方正义侯最关心中国情形,有贺见松方侯陈说此次中国政.府已尽力商结日本觉书之各条,日置公使又要商议希望条件之第五项,未免逼人太甚,难怪中国政.府为难不肯商议。

松方侯听到第五项,似未知道,又听有贺报告第五项内容,面现诧异之色,随即召加藤外相,访问他觉书中有第五项,何以没有报告?

加藤说,这是希望条件。

松方即说,既然只是希望条件,对方不愿开议,即不应强逼开议,设若交涉决裂,你将何以处置?

加藤答,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个月中国可完全征服。

松方笑说,莫要把中国看得太轻,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说三月,应速自行善处(日本对善处之语,意颇严重)。

加藤知是有贺进言,遂令监视有贺,不许行动,幸有贺已完全报告矣。

加藤外受盟邦猜疑,内招元老之诘责,进退两难,图穷而匕首见,竟决下最后通牒,以强迫我国;一面又将第五项在最后通牒内谓“暂时脱离,容后再议”。这种措词等于自行撤回,对外尚箭拨弩张,对内已色厉内荏矣。

陆公使(宗舆)亦探得内容,密电报告。

最后通牒电达北京日使馆,一面将副本送达中国驻日陆公使,陆公使即电告外交部。

而北京自使馆方面接到通牒,不即送交我外部,由小幡来见我说,政.府即预备下最后通牒,不惜一战,若将第五项酌议几条,即可免此危险。

我答以贵国已将最后通牒副本送达我国驻日公使,已来电报告,公使为政.府代表,送交公使,即无异送交我政.府,既下归后通牒,有何再商之可言?小幡语塞而去。

日本外交官总想得寸进尺以邀功也。

翌晨,日使即将最后通牒亲到外交部送交陆总长,态度严重,不发一言。陆总长只说了“可惜”一语,他即告辞。日方一面关外调动军队,渤海军舰游戈,迨下通牒后,训令日侨预备撤退,下戒严令,尽其恫吓之能事。

此次会议,我与陆子兴总长,殚精竭力,谋定后动,总统又随时指示,余每晨入府报告,七时到府,总统已在公事厅等着同进早膳,报告昨日会议情形,讨论下次应付方针,有时议毕又入府请示。

陆闰生公使(宗舆)又以日本内情时常电告。

陆总长确能恪遵总统批示,决不越出批示范围。正式会议之外,又有侧面商谈,卒以说动日本元老挽此危机。

日本所提之廿一条,议结者不满十条,而第五项辱国条件,终于拒绝撤回。会议结果,虽不能自满,然我与陆总长已尽最大努力矣。

揣日本此所提廿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

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遂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

世人不察,混称廿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廿一条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拒撤回不议。

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尤异者,我虽列席会议,而此约之签字者是外交总长陆徵祥,我是次长何能签为?世人都误以为此约由我签字,张冠李戴,反未提及陆氏,亦是不可思议之事。

总统召集各机关首长、参议院议长、府院秘书长、陆军次长、外交次长等开全体大会,讨论日本最后通牒,应否接受。外交总长陆子兴尚未到,以电话催请,云与英使朱尔典会晤,等侯三十分钟后,陆氏才到,报告与朱使特别会晤情形:

朱使(英使朱尔典)云,今日大会,关系重大,我因关心,特于会前来见。日本因各国忙于欧战,不遑东顾,提出最后通牒,意在挑衅,测非恫吓,袁总统明白内外情势,不至中他诡计。

闻陆军段总长(祺瑞)主张强硬对待;我知他已秘密动员,晚间运输彻夜不停,已三星期,这明明是在备战,设若开衅,不堪设想。

我与袁总统是三十年老友,不愿见他遭此惨运。目前只能暂时忍辱,只要力图自强,埋头苦干,十年之后,即可与日本一较高下。

今日之会,重在外交,贵总长应负起责任力争,不可听陆军总长轻率之行动。我这次与贵总长会晤,不比寻常会晤,贵总长若不与我以确实答复,我不告辞,言时声泪俱下。

我答以今日之会,由总统亲自主持,必能慎重将事。

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见他坚定诚恳,遂答称,我必以贵使之忠告,报告总统与大会,若不照贵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争。

朱使方辞去,故到会已迟,请大家原谅。

总统听了陆外长报告,遂慎重发言,谓朱使之言亦为中国前途着想。日本此次提出之觉书,附了第五项各条,真是亡国条件。今外部历时四月,开会卅余次,尽了最大之力,避重就轻,廿一条中议决者不满十条,且坚拒开议第五项,外部当局,恪守我的指示,坚拒到底,已能尽其责任,使日本最后通牒中,已将第五项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后通牒之答复,只有“诺”与“否”两字,我受国民付托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从事,愿听诸君之意见。

段总长即表示反对,谓这样迁就,何能立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总统说,段总长之说自是正办,然亦应审度情势,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项不撤回,我亦与段总长同一意见。现在既已撤回,议决各条,虽有损利益,尚不是亡国条件;只望大家记住此次承认是屈于最后通牒,认为奇耻大辱,从此各尽各职,力图自强,此后或可有为,如朱使所言。若事过辄忘,不事振作,朝鲜殷鉴不远,我固责无旁贷,诸君亦与有责也。

段总长犹持异议,谓民国肇兴,即承认此案,倘各国效尤,如可应付?总统又就大势剖析说明,我岂愿意屈辱承认,环顾彼此国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两国力量之比较,您应该最明白。段亦无言,遂宣告散会。

散会后,我回外部,与参事顾少川(维钧)商拟复日使照会稿。我们以为虽然接受通牒,然我方应驳之处,仍应声明,仔细斟酌,三易草稿,请少川以英文译述,亦觉妥当。

脱稿时已逾深夜四时,假眠片刻,黎明后,余即携稿入府,总统已在办公厅,状甚兴奋,似未睡眠。

正在阅稿时,日使馆即来电话,请余接话。余接话时,知系高尾,他说今日已到限期,贵方复文何时发出?我答必在期内发出。

他又说最后通牒复文,只有诺否两字已足,若杂以他语,彼此辩论,过了期限,反恐误事,务望注意。

我答知道了,即将电话挂断回报总统。

可知我方举动,彼均留意侦悉,总统听了,叹了一口气,即命内史长阮斗瞻(忠枢)重拟一稿,将我原稿交阅,且说将辩论之处,一概删去,只要简单,惟于末尾称“除第五项外余照允”等语。

后高尾又来部云,奉公使命,请先阅复文稿,以免临时有误限时,反为不便。

余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阅。彼再三要求,且说你如不允,请见总长。

余乃请示总长,总长说时间局促,免生枝节,即先给他阅看吧。

岂知阅后又生问题,他说“除第五项外”这句,不是通牒原文,须照原文更正。

余说这是事实,并无不合。

他说原文是“暂时脱离容后再说”,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书往还磋商,易稿数次,终不同意。直至黄昏,时限将到,仍未商妥,

陆总长乃谓此事由我负责,即照原文,以后再议与否,要看那时情形,不必在此时文字上争执。

遂定稿缮正,由陆总长及余并方秘书,亲送至日使馆,交与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时为五月九日十一时也。

是时余心感凄凉,若有亲递降表之感。

归途与总长同车,他说前随节俄馆,俄财长维德为租借旅大问题,与杨钦差磋商不洽,后竟将条约摆在公案,令杨钦使签字。

杨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签字。维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逊,骄横无礼,其情形比这次凶狠得多,余为传译,犹觉心悸。

杨使气愤填胸,年事又高,出门时在石阶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国外交,言之可叹。

余以商租事属创举,地方官恐不能明了,特召集吉奉两省特派交涉员及警察长官来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难情形。

日本提出内地杂居条件,本部以治外法权尚未收回。外人内地杂居,此例一开,各国效尤,永无收回治外法权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办法。

商租不是卖绝,又不同典租,必须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应照各地习惯,订立租契。租契应由官制,发交各处应用,以期划一。应贴印花收契张费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从中国警察法令”这八个字,争了几次,才得照允。此与主权有关,本部甚为重视,执行时不必节外生枝,亦不可随便通融。

至警察条例两省谅均有规定,最好两省大旨相同,以便执行时免生枝节。

惟须切实执行,一次通融,即成惯例,务请诸位格外注意等语而散。

后来两省照行,在张作霖时代,未闻发生问题,后张学良继承父业,废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亩商租者,以盗卖国土论。

日本总领事以学良片面取消两国所定之协议,提出抗议,学良亦不理。适有日人在万宝山,以商租田亩邻近地上,商租一条地为开沟引水种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与,日本竟派警察保护,开始挖沟。中国亦派警察阻止,彼此冲突。日本改派军队,我方亦改派军队,双方就此开火,越闹越大,寻至酿成九一八事变之原因。故九一八事变,实起因于万宝山事件也。

总统以屈于最后通牒,变为国耻,发表告诫百僚书后,一时曾力图振作,督促各部,于兴利除敝应行建设之事,指示周详,以期百废俱举,于国务会议时,时时警惕,愤懑之情,现于辞色。

每次会议,必有新案提出讨论,且令各部按照新案,克期拟成计划,付之实行。尤其对于军事,格外注意,谓当欧战之时,不能有外力援助,只有自己努力进行,筹建炼钢厂,添设巩县兵工厂,整顿各兵工厂,福建造船厂,又练模范团三混成旅。

对于整理财政,发行国内公债,改革币制(废两为元),整顿税收,请各国退还庚子赔款,专办学校,有已施行,有在筹备。各部亦振作精神,努力从事,一时颇有朝气。

嗣以日本议院抨击政.府对华政策之失当,西报亦有夸奖袁总统以弱国外交,得此结果,总算胜利等语,遂渐生自满之心。加以左右逢承,以为日本伎俩不过如此,只要用心对付,不足为虑。

且忽作奇想,以为环顾世界,除美国外,君主国多,日本与中国同处亚洲,种族相同,我改共和,与日本政体不同,易生隔阂,帝制自为之思想,从此酝酿于胸。加以张勋、倪嗣冲之流,常言地方民情与共和制度格格不入,杨皙子(度)等又以中国行共和制度尚早,引美顾问古德诺之话为证。项城受此浸润之言,政事激生懈怠。

曾几何时,朝气又成暮气矣,真是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