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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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985章 无奈与心酸
第933章 第984 985章 无奈与心酸
云乔沉默了,她第一次感到律师的渺小与无力。
可能是她一直在方轶身旁,借着方轶的光芒,享受了太多成功的喜悦的缘故,她内心深处已经把律师的风光当成了理所当然。说白了就是有点飘,而这种飘的感觉并不是来自自己,而是来自师父。
但是今天方轶的话让她已经飘上天空的心像是一只风筝一般,被猛地拉了一下,风没了,正在飘飘荡荡的落下。
方轶看出了她的失落,不想再打击她,微笑道:“但即便如此,律师也是有作用的,只是作用小了点,根本没有外人看的那么高大上而已。好好赚钱,好好过日子,那些假大空的话少听少信。”
云乔用力点了点头。
不久后,严玲敏的案子开庭了。
中院第八审判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严玲敏的丈夫丘乃军及其家人朋友就坐在旁听席上。
……
“被告人严玲敏,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下面被告席上的严玲敏。
这个案子因为在社会上的反响很大,所以刑庭指派了一位副庭长作为审判长,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是经验丰富的老法官。
“我认罪,我认罪。”被告席上的严玲敏在忐忑中擦着眼泪,看得出来她在极力控制着自己,配合法庭调查。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一脸的铁面无情。
“被告人严玲敏,被害人丘愉与伱是什么关系。”女检察员问道。
“她是我女儿,我是她母亲。”严玲敏一脸痛苦的回道。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身体多部位存在被击打留下的伤痕,你知道是怎么回事吗?”女检察员问道。
“知道,是我打的。在案发当晚及前一天,因为她学习不用心,我发火打了她。我不是故意的,我想让她好好学习,出人头地,我没想到会这样……,是我干的,全是我干的,是我不对……”说着,严玲敏的情绪激动起来,双手掩面,弯下腰痛哭不止。
审判长看着被告人,片刻后:“被告人,你冷静下,事情已经发生,我们知道你后悔,但是既然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严玲敏哭了一阵,感情发泄的差不多了,慢慢的冷静了下来,听到审判长的话后不断的点头,依旧抽泣着。
……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见被告人严玲敏的情绪稳定了一些,看向辩护席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严玲敏,你为什么殴打被害人?”
“我女儿丘愉学习不好,学英语总是发音不准,数学题总是做不对,我着急发火,所以打了她。
打完了,我也后悔,可我不想让孩子落后,不想让她输在起跑线上,将来考不上大学埋怨我,我没什么文化,只能给她报课外班,我不该逼孩子……”严玲敏又哭了起来,哽咽着回道。
“案发当晚,孩子出现状况后你是怎么做的?”方轶问道。
“我一开始以为她只是感冒了,给她吃了药,后来到了凌晨五点左右,发现她瞪着眼,情况不多,就打了妖二零急救电话,可……可谁知道还是晚了一步,孩子没了……”严玲敏呜呜哭的更厉害了。
因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检察员提交的证据都认可,所以举证质证程序走的非常快。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严玲敏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丘愉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故意伤害亲生女儿,致其死亡,鉴于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女检察员发言道。
这位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因为她家的孩子学习也不好,在愤怒暴发之时,她也曾打过孩子,有过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可大环境就是这样,学校教授的东西太少,孩子不上课外辅导班根本就跟不上,甚至学校的老师都鼓励家长去上课外辅导班。
老师与课外辅导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她不知道,但是如此下去家长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累,上面要求学校减负根本解决不了家长的内卷,反而会让家长更卷。
女检察员理解被告人作为一个母亲对待女儿学习的心情,有时候她也恨不得把自家的孩子塞回去,生孩子、养孩子太累了!但作为一名公诉人,一名检察员她身不由己。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第984、985章 无奈与心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系出于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被害人是为了让其学好,有出息,为自己争口气。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在教子过程中一时冲动,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孩子打死,此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于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害人,一名小学生,才惨死在了亲生母亲的手中。
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残忍的作案手段让人震惊,泯灭天良,所以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死缓。完毕。”女检察员的回应是简短的,没有长篇大论,引用法条。这与她以往的风格有些不太一样。
“辩护人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才更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丘愉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造成死亡结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案发当晚,丘愉被殴打后出现大面积皮下出血,并出现乏力、嗜睡症状,被告人作为母亲,出于关爱而给丘愉进行了热水洗浴,但正是这种缺乏医学常识的关爱行为致使丘愉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积扩散,成为丘愉病情加剧的一种因素。
随后在睡觉时,当丘愉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危险征兆时,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得了感冒,丧失了对丘愉的最佳救治时机。
上述因素,虽不能阻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3、在丘愉病情危重时,被告人不仅自行抢救,还拨打急救电话求救,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抢救行为,尽到了救助义务,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的致伤工具是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
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在于: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被告人自己酿成的家庭灾难对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和痛苦。
作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自己的爱女、丈夫及父母亲人,无法原谅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种由衷而发、伴随终生的自责、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辩护人相信,在很多家长心中一直存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绝大多数家长普遍存在以牺牲子女的健康、快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情况,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丘愉幼小生命的真凶;应试教育及升学、就业方面的相互攀比与残酷竞争是这场悲剧的社会原因。
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换一个角度看,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而导致这场家庭惨剧发生的真正元凶正是上述社会因素。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请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完毕。”
孟广达回应完毕后,看向方轶,用眼神询问他是否补充,方轶微微摇了摇头。方轶觉得孟广达回应的很好,不需要补充。
没错,今天开庭前,方轶和孟广达进行了分工,前面的工作交给方轶,待到辩护人回应时,由孟广达发言,方轶托底。
孟广达的发言是他们二人修改了多次的结果,语言太过于犀利方轶怕被相关部门反感,语言太过柔和又起不到作用,孟广达的发言是修改了几次的终稿。
毕竟当事人委托案件,看的是方轶的名气和专业能力,如果孟广达的发言次数太多,会给当事人喧宾夺主之嫌,当事人有可能会不满。
审判长继续走着程序,方轶对孟广达投去赞许的目光,看来可以让老孟挑大梁了。
今天曹永正和云乔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就坐在旁听席上,他们想听听方老大和孟广达如何辩护。
当听完孟广达的回应后,曹永正暗叹,要不人家能出名,确实水平比自己高,不服不行。孟广达的名气不断攀升,让他看到了希望,也让他看到了方轶的格局。感觉这次跳槽跳对了。在方轶的团队是金子迟早会发光,而且方老大会把机会给每个人,不会死抱着不放。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
中院认为,被告人严玲敏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玲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严玲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玲敏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宣判后,当被告人严玲敏被法警带出法庭之时,旁听席上的丘乃军双眼噙着泪花,嘴唇哆嗦了半天没有说出话来。
六年,在方轶之前预估的刑期范围之内,丘乃军可以接受。据说离开法院后丘乃军大病一场,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才好转,但是精神一直不太好,医生说是悲伤过度导致的,需要静养,也许时间长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