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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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章 扯淡的互殴
第342章 扯淡的互殴
“你是怎么知道的?”老太太依然很沉稳,但眼神却有很大的波动,充满了疑惑。
“是万主任亲口告诉我的,他其实也想戒酒,但是忍不住……”方轶道。
“谢谢!”老太太点了点头道。
话已经说到了这个份上,方轶觉得没必要再继续谈下去了,于是他起身离开了咖啡馆。
吕晨故意伤害的案子二审终于开庭了。旁听席上坐着不少人,大部分都是吕晨的朋友,吕晨的父母也在其中。
省高院派出三名男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吕晨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审判长开始法庭调查。
“下面由上诉人吕晨先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我和朋友在去饭馆吃饭的路上,突然遭到一伙人的殴打,我们完全是为了自保,才实施的反击。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对我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吕晨情绪有些低落,说话时声音不高。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把辩护方案告诉了吕晨。吕晨想让方轶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不同意,只同意做罪轻辩护。
吕晨虽然不想坐牢,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之前一审法院判了他十五年,他也明白,二审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思来想去最后他同意了方轶的辩护意见。
“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吕晨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被害人邹明龙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方轶道。
“上诉人吕晨,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我们双方是互殴,不符合实际情况。”吕晨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男检察员看向吕晨:“上诉人吕晨,你是用什么将别害人邹明龙刺伤的?”
“弹簧刀。”吕晨道。
“伱平时有带弹簧刀的习惯吗?”男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没有。”吕晨答道。
“既然你没有带弹簧刀的习惯,为什么案发当晚身上会带着弹簧刀?”男检察员追问道。
“我是为了防万一。”吕晨道。
“防万一?防谁?”男检察员问道。
“是为了防洪方舟,之前我跟他在酒吧有些矛盾。我怕他报复我。”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吕晨,你认识被害人邹明龙吗?”方轶问道。
“不认识。”吕晨道。
“你知道邹明龙为什么带人殴打你们吗?”方轶问道。
“之前不知道,后来一审时才知道,邹明龙是受洪方舟的指使对我进行报复。”吕晨道。
“案发当时是什么情况?”方轶问道。
“当时大约凌晨两点多,我和几个朋友从酒吧出来,去饭馆吃夜宵。结果刚下车就有一帮人挥舞着棍棒打我们。当时我身边的一个朋友被对方一棍子打倒在地,我们都蒙了,后来我们双方就打在了一起……”吕晨将当时的情况简单的说了一遍。
“也就是说是被害人邹明龙带人先动的手,你们的目的是去吃夜宵,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突然你的同伴就被打倒了,对吗?”
“是的。”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方轶的提问很明确,就是在告诉审判人员,上诉人吕晨是在唱着歌,聊着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一帮不认识的人突然袭击后,实施的自卫反击,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本质上就是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什么扯淡的互殴。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新证据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晨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对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毕竟死者为大,又是公开审理,必要的表面工作还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据一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去饭馆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攻击,为了自保,不得不反击,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但就事论事,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是为了自保,不是有意与对方发生冲突。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有预谋的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