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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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谁死谁有理
第223章 谁死谁有理?
“元旦放假那几天,你去过赵三化家吗?”张大脑袋问道。
“元旦放假当天上午我媳妇去过一次,当时她想叫赵三化两口子到我家打牌。”李宝库道。
“哦?他们去了吗?我的意思是赵三化两口子去你家了吗?”张大脑袋双眼放光,伸着脖子追问道。
“没去。”李宝库道。
“没去?为什么没去?”张大脑袋眼神满是失望之色。
“他们两口子正在收拾东西,说是要回娘家住几天。大约是上午十点多走的,应该是赶着过去吃午饭。”李宝库道。
“后来两天你见过赵三化吗?”张大脑袋道。
“没见过,他家大门一直锁着,车库也一直锁着。倒是见过他父亲两次,当时他父亲提着水桶去他家喂狗,早晚各一次。”李宝库道。
“一月三号凌晨,伱听到什么没有?”张大脑袋问道。
“没听到,二号晚上我们在家打麻将,快十二点了才睡,天冷,睡得太死,什么都没听到。”李宝库想了想道。
“赵三化管你叫什么?”张大脑袋突然问道。
“叫二叔。”李宝库顺口道。
方轶一听,皱起了眉头。
张大脑袋眼睛一亮,心中欢喜,追问道:“你们是亲戚关系?”
“不是,我姓李,他姓赵,八竿子都打不着。就是村里随便叫的,我在家里排行老二,我们村里赵三化这年纪的汉子都管我叫二叔。”李宝库解释道。
“我问完了。”张大脑袋这个气,本以他与赵三化是近亲属关系,可以因近亲属关系否定证据的真实性,结果却是猴子捞月,一场空欢喜。
“被告对证人进行询问。”女法官道。
“证人李宝库,赵三化家一直没人,你是怎么知道的?”方轶问道。
“我家出来进去的,总路过他家门口,大门锁着,家里肯定没人。”李宝库道。
“一月三号早上你都看到了什么?”方轶问道。
李宝库挠挠头,想了下道:“当天早上我正在家里看电视,就听见警车嗷嗷的叫唤,越来越近。我出门一看,警车去了赵三化家。后来我就看到一个人被抬上了救护车,直接被拉走了。对了,后来赵三化回来了,他家的大狗也给拉走了。”
“狗被拉走时是活的吗?”方轶问道。
“不是,那条大狗直挺挺的,应该是死了有段时间了。”李宝库道。
“我问完了。”方轶道。
“证人李宝库,你不要出法庭,就坐在下面听着,不许走动,不许打电话,庭审结束后你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在原告进行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不认可,该份证明是被告媳妇娘家村里出具的,具有厉害关系,真实性不认可。
第二份证据,监控录像记录,原告不认可。该录像记录仅仅记录了饭店前门的情况,如果被告从后门进出是无法记录到的,所以真实性不认可。
第三份证据,证人证言,原告不认可,该证人与被告是邻居,关系走的很近,所以他的证词不具有真实性。质证完毕。”张大脑袋道。
“经被告申请,本院到公安部门调取了现场勘察记录及警方的最终结论。这是调取的材料,你们双方看下进行质证。
根据调取的材料显示,死者刘财二号下午,在村里的猪肉摊买了一块带肉的猪骨,然后用带有毒药的肉骨头吸引赵三化家大狗的注意,意图毒死狗后,翻墙入院从事盗窃活动。
后来在其翻墙入院后,被毒倒的大狗站起向他扑咬,最后将刘财颈部血管和气管咬断,导致刘财死亡。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赵三化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官道。
“原告认为,赵三化无论有误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狗是他养的,人是在他家里死的。而且即便刘财进入赵三化家有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也罪不至死。即便赵三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仍需要承担。”
张大脑袋咬死了刘财是被赵三化家养的大狗咬死的事实不放,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让法官按照他的思路判赵三化赔钱。
“被告认为,刘财明知赵三化家养着大狗,仍然用带毒的肉骨头挑逗大狗,想毒死大狗后进行盗窃行为,其明知有巨大风险,可能被狗咬伤或者咬死的情况下,仍然翻墙入院,最后被狗咬死。
刘财自愿冒风险进行行窃,导致的后果应该有其自行承担,与赵三化无关。”方轶道。
……
“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一脸疲惫道。
张大脑袋仍然死抱“谁死谁有理”的原则,陈述着之前的观点。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说完后,开始收拾桌面上的案卷。
方轶酝酿了下陈述道:“……被告认为,死者刘财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赵三化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理由如下:
一、刘财趁着被告一家不在家,凌晨翻墙入院,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且属于入室盗窃;
二、刘财想用肉骨头毒死被告家的狗,虽然可能因为毒药剂量或者药性问题没有立刻毒死,但其行为属于有预谋的,针对狗的挑衅和伤害;按照常理推断,刘财在翻墙入室前应该踩过点,确认过赵三化确实不在家,和院中大型犬的存在。
三、刘财明知被告院内散养了大型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是过于自信的表现,过于相信带毒的肉骨头可以立刻毒死狗,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四、村里人一般都有养狗护院的习惯,其中很多人饲养狼青之类的大型猛犬,家里没人时,都会将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护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饲养狼青犬的行为符合村里的习惯。
正常情况下,被告将狗散放在院中的行为是不会造成人员受伤的,更不会咬死人,所以被告对于刘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刘财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狗咬人的责任,这无疑会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肯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让违法的人承担他应有的责任,让无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终结‘谁死谁有理’的荒谬思想。
陈述完毕!”